400-17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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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8年11月26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公布2018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的通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税务总局印发的《关于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发展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企业〔2016〕394号)有关要求,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6〕194号),经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和公示,确定了2018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同意授予北大医疗产业园、棉3创意街区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方亿科技园等119个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称号(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示范基地要不断完善、优化创业创新设施和环境,集聚内外部优质资源,提升服务水平;要建立健全服务制度,创新服务模式,提高服务效率;要结合自身优势,发挥产业资源汇聚、科技创新引领作用,提供专业化、个性化服务。  三、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定期对辖区内示范基地的服务质量、服务满意度等运营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示范基地年度工作总结和检查情况报告;要认真总结和推广示范基地的经验,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培育和认定工作。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对示范基地进行年度测评,对测评不合格的撤销示范基地称号。  五、示范基地有效期三年,有效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六、未在此通告名单内2015年认定的示范基地,有效期至2018年底止。          附件:2018年度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名单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11月15日

文章来源:晋中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26日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的通知

各县(市)教科局、榆次区科技局、晋中开发区产业规划与创新发展部,各有关单位: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8〕238号)及《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国科发资〔2018〕222号)已于近期对外发布。为做好我市2018年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的申报工作,请有关单位按照申报指南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具体申报要求见下方科技部网站链接)。具体申报咨询如下:        市科技局高新科    吴萍霞   0354--3263478        申报指南科技部网站链接: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宽带通信和新型网络”等重点专项2018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晋中市科技局2018年11月21日

文章来源: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26日

关于落实“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相关补助再次补充征集的通知

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中共太原市委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并发〔2018〕6号),根据《太原市科技创新推动转型升级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试行)》(并政办发〔2018〕21号)要求,现就落实“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相关补助政策再次补充征集事宜,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在太原市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二、申报内容、条件及材料(一)对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200万元。1、申报条件(1)申报企业2017年度销售收入达到或超过300万元;(2)申报企业2017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2、申报材料(1)太原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2017年科技创新项目立项文件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具有查新报告、检验检测报告、测试报告、授权知识产权等资料提供复印件;(4)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必须包含“A101010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4000期间费用明细表”和“A107012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二)对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企业,按该产品近3年研究开发费用的10%(属军民融合按20%)给予补助,最高300万元。太原市重大新产品是指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取得重大创新突破,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经用户首次使用的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以及新材料、新品种。1、申报条件(1)企业具备产品研发设计、试验制造、量产制造等基础条件;(2)产品技术先进。掌握核心技术和关键制造工艺,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显著突破,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经过科技查新证明填补国内空白;(3)产品性能质量稳定可靠。建立完善的产品检测质保体系,产品通过具有省级以上质量认定资质检验机构或重点实验室的检验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特种设备、强制性认证产品等),须依法取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4)产品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导向,节能降耗、污染排放和资源节约指标等达到国家有关规定;(5)产品于2017年1月1日-2018年11月30日研制完成,且有用户应用。2、申报材料(1)太原市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申请审核表(见附件2);(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品知识产权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涉及多个单位的,提供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复印件;(4)具有国家一级查新检索资质的机构在2018年6月10日之后出具的证明填补国内空白的产品查新检索报告原件;(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防伪标识的企业近三年该产品研发试制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原件,并附新产品研发试制费专账复印件,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无违规记录证明复印件;(6)新产品订货合同及销售发票复印件,用户使用效果证明或应用报告复印件;(7)具有产品检验检测报告、测试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科技奖励证书、科技成果鉴定证书等提供复印件;(8)属于军民融合的,提供发改等部门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的文件(证书)复印件。三、申报要求(一)申报企业填写相关申报表格。申报材料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装订成册(申报材料复印件首页须加盖公章,装订后加盖骑缝章)。申报年销售收入达到3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4%(含)以上的,申报材料为一式5份;申报研发试制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的,申报材料为一式10份,其中一份专项审计报告和查新报告为原件,连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所在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二)各县(市、区)、综改区、不锈钢园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推荐意见,加盖公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送至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太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同时提交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电子版光盘。四、申报时间2018年11月25日- 12月10日五、联系方式太原市科技局工业处:联系人:赵宗强联系电话:4225951太原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联系人:贾峰峰联系电话:7998836、18035122136地  址:太原市创业街42号技术转移大厦一层 附件:1.《太原市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补助申请审核表》.docx2.《太原市填补国内空白重大新产品申请审核表》.docx 太原市科技局 2018年11月25日

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2018年11月22日

【规范性文件】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晋综示发〔2018〕127号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打造示范区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拓展26项政策的覆盖范围,《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已经示范区党工委2018年14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7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电子商务企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为鼓励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电子商务企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支持示范区电子商务企业销售山西产品,带动山西农民增收,促进山西工业企业线上收入增长,推动工业企业转型升级,特制订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示范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示范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电子商务企业,主要包括:        (一)“电子商务平台服务企业”:是指运营电子商务交易网站的企业,含自营电子商务交易网站和运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网站的企业。        (二)“电子商务应用企业”:是指仅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交易的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额均指纳入示范区统计系统的限额以上网络零售额。        第三条 设立示范区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由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列支,用于扶持电子商务企业发展。        第四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电子商务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二章  区外企业落户奖励        第五条 对于从示范区外新迁入的电子商务企业,迁入当年交易额达到500万元的,给予3万元奖励,交易额500万以上的每500万元增加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第三章  经营用房补贴        第六条 对于新设立两年之内的初创电子商务企业,租赁示范区办公场所的,经评审,给予实际租金补贴。注册资金10万元—100万元的,给予不超过100平米的租金补贴;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200平米的租金补贴。        企业入驻当年免考核,入驻期满两年,于第三年的第一季度对企业上年度运行情况进行考核,年营业收入增长率达到50%以上(不含50%)的予以实际租金100%补贴,达不到的不予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三年。三年期满未达到入统条件的,上一年度租金不予补贴。        第七条 凡年交易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5%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租赁示范区集团公司管理运营的办公场所的,给予上一年度实际租金补贴。        年交易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1亿元之间的,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80万元的租金补贴;年交易额在1亿元(含1亿元)—2亿元之间的,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120万元的租金补贴;年交易额在2亿元(含2亿元)以上的,给予单家企业不超过150万元的租金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十年。第四章 规模拓展补贴        第八条 年交易额增速不低于示范区当年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平均增速的电子商务企业,且年交易额首次突破1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电子商务企业年交易额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5000万元,再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以此类推,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2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示范区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对年度网络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限上社会消费品零售企业,按年度网络交易额的2‰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累计奖励不超过五年。第五章  融资培训补贴        第十条  支持电子商务企业贷款融资。对电子商务企业获得的自用发展经营的商业贷款,经第三方评审机构认定后,可享受基准利率50%的利息补贴,补贴年限为两年,每家企业每年最多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培训电子商务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自主培训的,按不超过800元\年\人的标准给予实际培训费用补贴。年交易额500-1000万元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每年最多申请10人;年交易额1000万-1亿元的,每年最多申请20人;年交易额1亿元-10亿元的,每年最多申请30人;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的,每年最多申请40人。单家企业累计补贴不超过三年。第六章  荣誉奖励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奖励后又被认定为更高级别称号的给予差额奖励。第七章  龙头企业奖励        第十三条  对年交易额达到2亿元以上、年均增长达到10%以上的龙头电子商务企业搭建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持,支持标准为平台建设软硬件设备投入的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企业仅支持一次。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按照《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资金使用原则及要求执行。对于骗取扶持资金的企业,示范区有权追回扶持资金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以上政策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按最优政策执行。本办法扶持政策与《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扶持办法(试行)》、“一事一议”专项扶持政策不同时适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年11月22日

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 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

财科教〔2018〕1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提前下达你省(区、市)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代码:Z135050009017,具体见附件),列入206“科学技术支出”,统筹用于支持你省(区、市)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科技创新项目示范等方面。待2019年预算年度开始后,按程序拨付使用。  各地要按照《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有关规定,做好2019年预计数分解下达相关工作。待2019年预算确定后,中央财政将再次核定各地预算,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要求,完善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自评,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请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绩效目标报送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   财  政  部  2018年10月31日附件下载: 提前下达2019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预算指标.xls

文章来源:太原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1月16日

关于2018年度“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认定结果的公示

 附件:2018年度太原市中小微诚信企业拟认定名单.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