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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17-11-13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1月2日 

文章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山西网  2017-11-10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举办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晋企发[2017]164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举办全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培训班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培育和促进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了解掌握国家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最新优惠政策等相关知识。经研究省局决定举办我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知识培训班。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内容国家对“专精特新”企业的最新优惠政策等相关知识二、参加人员1.各市中小企业局分管局长、负责此项工作的科长;2.“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代表(具体参训企业由各市自行确定,参训数量按照2017年确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四分之一确定,即太原市12个、大同市、阳泉市、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各3个、长治市、运城市各4个、晋城市、晋中市、临汾市各5个);3.省局相关处室人员三、培训时间及地点时间:2017年11月15日下午报到,16日培训。地点:省经贸宾馆(太原市新民北街14号)四、有关要求1.各市要认真做好参训人员报名和组织工作。2.本次培训班不收取培训及食宿费用,食宿统一安排(不包括司机),太原市区内参训人员不安排住宿。五、联系方式省中小企业局管理指导处联 系 人:  张元山电    话:  0351-5607159省经贸宾馆: 5271788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7年11月8日

文章来源:太原中小企业网  2017-11-10

关于2016年度山西省“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的公示

关于2016年度山西省“小升规”企业奖励资金的公示附件:2016年太原市拟奖励“小升规”工业企业名单.doc

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2017-11-09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技术创新项目的通知

示范区各企业:根据省经信委《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技术创新项目的通知》要求,为做好示范区2018年技术创新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范围按照省委、省政府对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2018年重点申报装备制造、现代煤化工、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及新能源汽车、现代医药等新兴产业,冶金、电力、焦化、轻纺等传统产业,以及大数据、物联网、智能制造、网络安全、碳纤维、铝镁合金等重点领域开展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项目。二、申报要求1.企业按照申报重点组织项目申报,认真填写《2018年山西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申请表》(见附件2)。项目应已在企业正式立项并下达计划开始实施,符合国家、省的产业、技术和财税政策;技术创新点明确、技术含量高,预期效益好,产业关联度强,有较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2. 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项目直接报送省经信委,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及其它企业、组织的申报项目请于11月17日前将《2018年山西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申请表》纸质版(盖章)一式两份报送至创新发展部317办公室,并将电子版发送至邮箱。  联系人:王海锋 电  话:7560335   邮  箱:sfqcxfzb@163.com      附件 1:《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技术创新项目的通知》2:《2018年山西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申请表》         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创新发展部2017年11月8日

文章来源:中国中小企业山西网  2017-11-06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晋企发〔2017〕159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做好全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金融办,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5﹞70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5﹞90号)精神,现就做好全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资格与条件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我省中小企业;2.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我省中小微企业;3.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我省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为一次性奖励资金,已获得过省级财政奖励补助的企业不在申报范围内。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1.对在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我省中小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对在“新三板”挂牌的我省中小微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3.对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的我省中小微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三、申报审核程序1.申请奖励资金的企业向注册地所在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材料(纸质及电子版)。2.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金融办要严格按照申报条件要求,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金融办(各一份)。各市上报时间截止到2017年11月10日。3.对各市的申请材料,由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进行审核。4.根据审核结果确定奖励资金分配计划,由省财政厅下拨到各企业。四、申报材料(一)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企业填报,见附件1); (二)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市级汇总填报,见附件2);(三)企业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标明开户银行行号); (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相关证明文件:1.申请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奖励的,提供中国证监会的首发申请核准文件复印件、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通知文件复印件;2.申请在“新三板”挂牌奖励的,提供“新三板”挂牌批准文件复印件、公司关于股票在“新三板”挂牌的提示性公告;3.申请在山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进行股份制改造并融资成功奖励的,提供由山西股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挂牌及融资证明文件。联系方式:单   位:省中小企业局融资财务处    联 系 人:   赵慧贤联系电话:0351-5607179邮   箱:zhaohx803@126.com单    位:省金融办资本处            联 系 人:   胡志霞    联系电话: 0351-6819622邮    箱:sxjrbzbc@163.com 附件:1.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2.山西省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7年11月2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11-02

关于开展2015年度山西省科技攻关计划(工业项目)及火炬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项目组织单位、项目单位:为规范和加强对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省科技厅《山西省科技计划项目绩效评价方案》及《山西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就开展山西省科技攻关计划(工业项目)及火炬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组织实施2015年度山西省科技攻关计划(工业项目)及火炬项目结题验收在科技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由高新处组织、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山西省成果转化中心具体实施。二、项目范围1.2015年立项并执行期到期的山西省科技攻关计划(工业项目);2.2015年立项并执行期到期的火炬计划项目。三、验收内容及方式(一)验收内容1.项目是否按照《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实施及完成情况。2.项目经费管理的规范性、合理性,单位自筹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到位。3.项目取得的成效、成果,相关支撑凭证、素材等。(二)验收方式采取现场验收方式,项目单位PPT汇报。四、验收材料要求1.项目完结审查表(工业)/完结申请表(火炬);2.项目年度资金决算表;3.财务出具的资金使用决算报告(经费使用明细)(财务盖章);4.工作总结报告;5.技术研究报告;6.验收证书;7.《计划任务书》原件的复印件;8.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五套。五、时间安排请各项目单位于2017年11月10日前,以送达或邮寄形式报送项目验收材料纸质版一份于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验收材料电子版均发送至邮箱cgzh_lxd@163.com(文件名请以项目编号+项目单位名命名)。六、注意事项1.不按时或不按要求开展省科技攻关计划和火炬计划项目结题验收工作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将影响后续新计划项目的申报与立项。请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此次项目验收工作。2.项目验收工作将参照《国家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国科发计〔2013〕613号)执行,原则上将向社会公开;如有不适宜公开的内容,请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脱密处理。七、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山西省科技厅高新处  吕  刚  0351-4048940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卢晓东  0351-4959409邮 编:030001材料报送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1019室(山西省科技厅10楼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附件:1.项目完结审查(申请)表2.项目年度资金决算表3.山西省科技发展计划工业项目验收证书4.山西省火炬计划项目验收证书5.验收材料编写提纲 山西省科技厅高新处2017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