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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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7-11-17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融资模式创新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晋企发〔2017〕170号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做好2018年融资模式创新奖励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局、大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积极支持各地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搭建“政银企”融资平台,鼓励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转型发展的若干措施》(晋政办发【2017】113号),2018年省中小企业局继续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创新中小微企业融资模式工作做得好的地方给予支持。现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已开展融资模式创新工作且2017年财政奖补资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含5倍)以上的县市区。二、申报资料1、领导组成立文件、实施方案、与银行合作协议书;2、截至2017年10月底贷款企业名单及贷款额;3、开展融资模式创新工作的总结(数据截至2017年10月底,内容应含经验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以上资料需胶装,并加盖骑缝章;贷款企业名单需加盖合作银行章。三、申报时间各市应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省中小企业局(融资财务处),逾期视为放弃申报。联系人:融资财务处  杨永茂电  话:5607179 附件:2017年融资模式创新工作情况(一)贷款企业情况表(二)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7年11月13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11-17

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根据《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晋发〔2017〕18号),为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完成区域经济转型升级目标任务,深入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促进发展动能向创新驱动转变,制定以下政策。一、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1.对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强度全省排名前十位的企业,根据其研发投入给予一定科研经费奖励。对主营业务收入2亿元及以上的最高奖励400万元,1亿元(含)-2亿元的最高奖励300万元,低于1亿元的最高奖励200万元。2.鼓励各级人民政府与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及上级部门(单位)等共同建立联合研究基金,政府出资部分不低于20%。二、开展重大关键技术攻关3.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单位,根据项目合同实施进展绩效,按项目上年实际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奖励60万元。4.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按国家奖励额1暶1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特等奖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奖励。三、支持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5.对通过山西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交易管理服务平台交易科技成果并在省内转化的省内企业、高校、科研院所,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到账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技术输出方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对省内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省内转化、产业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5%的补助,单个科技成果最高补助100万元。6.对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联合设立的股份制科技型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入股且股权占比不低于30%的,按该企业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企业产品(技术)销量(营业额)增长等绩效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50万元。7.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科研院所争取到企业横向科研经费的,按科研经费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交易给企业的,按交易额的5%奖励中介服务机构;促成双方联合转化的,奖励中介服务机构5万元,重大转化项目可适当增加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事先约定从转化收益中拿出部分收益奖励中介服务机构。四、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8.对首次通过或连续3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根据认定指标得分情况一次性最高奖励20万元。资金用于奖励研发团队。9.对新获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学科技园,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10. 对全社会R&D经费投入强度首次达到2.5%及以上的国家级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科技服务体系建设。五、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1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对已有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入驻的小微企业和孵化毕业的企业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1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100万元,新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奖励50万元。对已有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按照创客数、融资数等绩效情况择优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中国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奖和山西赛区一、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13.通过申领科技创新券的方式对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六、推进创新平台建设和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14.对新建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200万元经费支持。15.对新建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30万元。16.对生物(种质)资源与实验材料、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省级科技共享服务平台,每年给予2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20万元。17.对在我省新认定的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及试点,奖励100万元。对新认定且运行情况良好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奖励20万元。七、支持科技人才团队创新创业18.对批准设立的科技创新领军、重点、培育、区域团队,给予5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年度考核为优秀的奖励20万元。19.每年审核选择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在我省设立或与省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使用山西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或其他政府引导基金,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科技团队可自主选择申请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20.对符合条件的省属高校和省级科研院所组织的、达到融资条件的生产经营经济实体进行科技项目融资贴息试点。试点单位按期归还融资,经省科技厅验收合格后,将其科技项目纳入下年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给予后补助奖励扶持。奖励额不高于项目融资的50%,最高奖励500万元。八、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21.对获授权的发明专利进行授权资助,依据专利质量、产业化发展方向及前景,一次性补助国内授权发明专利5000元、国外授权发明专利2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项目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万元。22. 对以专利质押贷款方式融资达到3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补助贷款利息、担保、评估等费用总额的50%,最高补助20万元。九、推进县域创新驱动发展23.加强对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政策和项目支持。开展创新型县(市、区)建设工作,对省级“创新型试点县(市、区)”“创新型试点乡(镇)”进行评价认定,根据评价结果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设立县域科技创新引导基金并通过基金支持取得成效的县(市、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4.对在全省区域经济转型升级考核评价中R&D经费投入强度排名前三位的设区市奖励200万元,高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300万元;对排名前十位的县(市、区)奖励50万元,高于上年全国平均水平的奖励10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科技管理队伍建设。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新闻单位。各民主党派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4日

文章来源:太原共青团  2017-11-14

关于举办太原市第一届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公益项目创投大赛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局(办)、团委,社工机构及志愿者组织及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于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重要指示精神,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志愿者服务条例》,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发展,促进良好的公益慈善氛围形成,激发社会活力,鼓励和支持专业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太原市民政局、共青团太原市委将联合举办太原市第一届社会工作和志愿服务公益项目创投大赛。一、活动目的(一)培育一批具有公益心、有能力、有意愿、可持续提供优质社会服务的专业公益组织;(二)资助一批能够创新性解决社会问题、提供专业解决方案和有效服务的优秀项目;(三)搭建政府和社会组织交流互动的平台,培育、扶持优秀公益项目品牌;(四)提高全社会对公益项目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动员更多的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益慈善事业。二、参与主体参与公益项目创意设计、申报和实施的主体是在太原市范围内市、县(区)两级民政部门正式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参与主体应具备申报和实施项目所要求的条件;2016年度检查合格(2017年新成立组织除外);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均无不良记录;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和开户银行许可证;组织内至少包含2名全职员工(与机构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其他用工合同)。三、项目申报范围(一)老年服务类:主要为空巢老人、独居老人、失独老人、纯老家庭等提供日间照料、居家养老、心理疏导、结对关爱、健康辅导、法律援助等服务。(二)儿童服务类:主要为困境、留守、孤残儿童等提供如安全保护、心理辅导、社会融入等服务。(三)青少年服务类:主要为犯罪、不良行为、贫困、残障、流浪青少年等提供学业辅导、偏差行为矫正、生活困难照料、越轨行为预防、社会交往和社会适应训练、成长指导、就业辅导等服务。(四)特殊对象服务类:对困难家庭或群体提供帮扶支援服务,为残障人士提供康复治疗、技能培训、就业扶助等。(五)其它公益类项目:其它符合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原则且有利于推进社会组织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以及弘扬志愿服务精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服务。四、项目设计要求(一)创新性。突出公益理念,有创新、引领、示范和推广价值,能有效弥补现有公共服务的缺位或不足;实施要凸显“助人自助”和人文关怀,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促进“三社联动”。(二)实用性。项目要“接地气”,有明确的受益群体、清晰而具体的需求定位,需求要有较强的针对性和迫切性,项目实施后能有效缓解或消除受益人群面临的社会问题,得到受益群体的认可和社会各界的肯定。(三)专业性。项目有专业理论或方法的指导,实施过程有专业能力或社会工作技能支持。(四)可操作性。项目设计和实施要具备良好的社区基础和群众基础,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导向;具有清晰计划及可量化的成效;经费预算合理,计划安排可行。(五)可复制性。项目具有清晰的发展模式,成功经验可总结成型,供其他情况类似区域复制,成功创投的机构可进行项目培训输出。五、实施地域、周期(一)公益创投项目的实施范围太原市(含三县一市),项目的服务对象为太原市范围内的居民群众和社会组织。(二)公益创投项目的实施周期不少于3个月。六、活动实施程序(一)项目征集(11月13日—11月24日)主办方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组织公开征集项目,社会组织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设计要求,进行具体项目的创意设计,并在项目征集期内通过太原市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邮箱(zrzzfxyahzjb@163.com)提交项目申请材料。公益组织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落地场所合作意向书、参赛组织信息表(详见附件1)、项目申请表(详见附件2)和预算表(详见附件3)、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和其他资质证明等材料。(二)初选筛查(11月25日—11月28日)活动承办方对提交的项目及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提交专家评审。入围项目将于“太原市志愿者服务平台”发布并接受网络投票。(三)优化及评审(11月29日—12月3日)承办方对受理的项目进行优化辅导,并组织专家进行线上评审和现场评议,初步确定获选项目,现场评议需组织进行项目计划展示。评审最终结果专家评审占60%,网络投票占40%。(四)公示、批准(12月4日—12月9日)承办单位将评审委员会认定的评审结果在太原市民政局、共青团市委网络、微信公众号、微博及其它相关网站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如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承办方书面提出复核申请。公示结果报主办方审批确定。(五)项目实施1、签订协议。正式签订项目协议,明确各自职责及经费划拨说明。2、系统培训。承办方邀请专家就项目实施、资源整合、财务管理、过程管理、团队管理以及构建项目支持网络、项目模式梳理与推广等方面,对获选项目执行团队进行能力建设专题培训。3、跟踪落实。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获选的社会组织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督促,确保按项目计划实施;活动承办方及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项目良性运作。4、实时辅导。承办方以项目日常监测跟进与社会组织呈报总结两种方式相结合,全程跟进各项目实施,进行个性化辅导,并比对项目预算表、月收支表、记账凭证、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及数据,定期对实施项目支出情况进行财务抽查。5、效能评估。在项目实施至中期和终期时间节点时,分别组织开展中期和终期效能评估,以确认是否实现设计目标、满足设计内容、符合设计要求。6、财务审计。获选项目应按照太原市财政、审计部门有关要求接受专项审计,审计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七、资金及奖项(一)大赛奖项特等奖1名(奖金5万元)一等奖2名(奖金3万元)二等奖4名(奖金2万元)三等奖6名(奖金1万元)优秀奖10名(奖金5000元)(二)支付方式项目经费按协议金额分两期拨付:项目协议签署后拨付50%;项目通过中期评估后拨付剩余的50%。八、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局(办)、团委、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在本系统内积极宣传推广此次大赛,全面号召系统内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参赛,保障大赛顺利进行。九、联系方式联 系 人:张 旭  陈宇超联系地址:太原市杏花岭区半坡西街26号太原市民政局703室联系电话:0351-4684998报名邮箱:zrzzfxyahzjb@163.com附件:《参赛组织信息表》《参赛项目申报表》《参赛项目经费预算表》《填表说明》  太 原 市 民 政 局        共青团太原市委                                                            2017年11月8日

文章来源: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  2017-11-13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科技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要求,发挥外资对优化服务贸易结构的积极作用,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服务业,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能力的提升,增强我国服务业的综合竞争力,现就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2.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详见附件)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3.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4.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5.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三、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  1.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根据本通知规定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负责本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应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2.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向所在省级科技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科技部门会同本级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联合评审后发文认定,并将认定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通过科技部“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备案,科技部与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共享备案信息。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须在商务部“服务贸易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信息管理应用)”中填报企业基本信息,按时报送数据。  3.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宜。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取消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4.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再符合认定条件,应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5.省级财政、税务、商务、科技和发展改革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在认定工作中对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切实做好沟通与协作工作。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要及时反映上报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6.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7.本通知印发后,各地应按照本通知规定于2017年12月31日前出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并据此开展认定工作。现有3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已认定的2017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继续有效。从2018年1月1日起,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依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制定的管理办法实施。附件: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