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2015
政策对接 宣传推广 项目落地 公司运作
首页>最新政策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2月11日

关于征集2019年度 山西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省委经济工作会和省“两会”有关指示要求,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山西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根据《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6〕81号)有关精神及科技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科技厅决定征集一批既符合中央专项资金使用要求,又符合我省转型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的项目。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项资金支持方式、方向及强度本次征集的专项资金项目经推荐、汇总、审核后,择优纳入3年滚动规划(入库);项目实施周期为1~3年,实施周期超过1年的项目,需填报各年度阶段性目标。2019~2021年度将根据每年度预算从已入库项目中择优遴选项目纳入当年度专项资金实施方案(出库)。专项资金支持方式采用直接补助、奖励补助或后补助等方式,单一项目资金将根据年度预算情况一次性拨付(滚动支持的除外)。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包括“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各方向具体支持范围及强度如下。(一)地方科研基础条件和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所属科研单位(包含地市属科研机构和省属科研机构,不含转为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的单位)的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科研基础设施维修改造。企业、高校、科技馆、非地市级以上的科研机构都不属于此类支持范围。本年度拟支持不超过5项,平均每项支持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二)地方专业性技术创新平台。主要指依托大学、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建立的,通过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为区域发展提供研究开发支撑的专业性平台,包括产业技术研究院、技术创新中心(实验室、研究中心)、新型研发组织等。本年度重点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物联网、新材料、人工智能、增材制造、通用航空、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建立的专业性创新平台。本年度拟支持不超过20项,平均每项支持强度不低于150万元。(三)地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主要指为中小微企业技术创新、基层科技创新活动提供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资源共享等专业或综合性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园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测试中心、技术转移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科技金融服务中心等。本年度拟支持不超过20项,平均每项支持强度不低于50万元。(四)地方科技创新项目示范。主要围绕我省区域发展战略,结合科技惠民、县域科技、科技扶贫等任务,对政策目标明确、公益性属性明显、引导带动作用突出、惠及人民群众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的项目示范。过于偏重市场化开发的项目示范不属于此类支持范围。本年度拟支持不超过10项,平均每项支持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二、申报要求(一)项目申报单位须为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中央高校、中央科研院所、中央企业等中央预算单位不在支持范围。  (二)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三)同一单位只能通过一个项目组织部门进行申报,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多头申报。 (四)申报项目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附件中提交合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项目研究开发建设内容及分工、知识产权权属、经费筹措及资助经费分配等。(五)专项资金资助经费未达到申请额度,差额部分由申报单位自筹解决。(六)项目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对所申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三、申报材料和程序(一)申报单位填写《山西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申报书》。(二)项目申报采取书面申报的方式,实行归口管理、逐级申报。涉密项目按有关保密要求执行。(三)申报单位将书面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顺序将申报材料和附件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清单)胶装成册,一式六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报送至项目申报组织单位,由组织单位签字盖章后集中报送省科技厅。四、申报时限项目申报时间为2019年2月3日至2019年2月20日。 五、联系方式及报送地址(一) 联系人及电话:山西省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许 超 (0351-2383828)山西省科技厅成果处     杨  昱 (0351-4068006)山西省财政厅教科文处   张文利 (0351-4061827)(二) 书面材料报送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省科技厅413房间  申报单位需将项目信息按要求汇总后发送至邮箱:chaoxu1980@163.com附件:1 山西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项目申报书2 附件清单3 申报单位项目信息汇总表山西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3日

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2019年2月11日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 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示范区各部门、园区、派驻机构、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已经管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28日(此件公开发布)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42号)的要求,以及山西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在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创建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着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全省发展新旧动能转换,实现资源型地区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科技成果转化作为示范区第一工程,探索具有资源型地区特色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模式和政策体系,破解资源型地区科技薄弱,科技成果少、质量低,成果转化难的问题,着力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落地示范区,着力打造成为全国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策源地、承载区、辐射源,不断激发内生动力和创新优势,为全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科技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需求导向机制,强化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的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家整合技术、资金、人才的关键作用。        坚持政府引导。强化政府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政策制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公共服务等方面职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坚持全面突破。抓住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大瓶颈制约问题,全面部署一批创新链,在新兴产业领域实施一批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专项,推动示范区整体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提升。        坚持政策创新。聚焦科技成果转化的薄弱环节和关键症结,制定和完善财政、金融等政策措施,着力打通科技成果向实体经济有效转化的通道。        (三)主要目标        建立起符合科技创新规律、具有山西特色的资源型地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支撑体系,促进示范区创新成果的涌现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提升承接科技成果转化的水平,提升吸引国际国内高端创新资源的影响力,推动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重大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落地生根,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产业化水平,有力带动主导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        (四)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在示范区内落地转化以及总部在示范区,配套产业沿伸至全省其它地区,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智能制造、新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等领域近五年来取得的有效自主知识产权、新产品、新工艺等。        二、支持政策        (一)财政金融政策        设立科技成果培育资助资金。与省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建立有机的对接机制,对在实验室已经完成的技术领先、产业带动性强、经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评估并在示范区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中试熟化资助。示范区财政每年安排不低于1亿元的资助资金,资助方式采用一事一议的程序确定。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扶持资金。由示范区财政每年安排5亿元,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项市场化支持资金(简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成果转化过程中中试及产业化项目。具体采用以下何种或几种支持方式,需根据项目情况及项目承担单位投资情况,通过一事一议的程序确定。        1.前资助方式。按项目投资总额给予一定比例的引导奖励资金支持。投资总额1亿元(含)以下,给予不超过10%的支持;1亿元以上,3亿元(含)以下的给予不超过15%的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3亿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的支持,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人才引进补贴等费用。引导资金奖励比例以到位资金额度为准,奖励资金根据项目单位投资额到位进度同比例到位。        2.基金和股权投资方式。示范区可采取基金投资、股权投资的方式对成果转化项目给予支持。        基金投资。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1亿元,注入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支持成果转化项目,基金投资金额依据合同执行。        股权投资。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1.5亿元项目资本金委托示范区平台公司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对项目给予投资支持。投资金额依据合同执行。        3.贷款贴息方式。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3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试项目的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当年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金额不超过300万元,贴息不超过2年。        4.风险补偿方式。建立投融资损失风险补偿机制,每年从专项资金中列支5000万元,用于弥补基金、股权投资、银行损益等投融资机构对示范区企业中试和产业化项目支持发生的资金损失。补偿标准为对企业投资或贷款本金按法定程序核销额的30%。结余资金可以结转至下一年度使用。        采取基金和股权投资方式所投资的企业,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投资条件,示范区投资机构可适时通过股权转让、回购、股票减持等方式退出,以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和保值增值。        (二)用房支持政策        1. 在示范区落地转化的项目,示范区提供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其中500平方米以内免租金,超出部分租金减半,减免期限为2年。        2. 对国内外优秀科技成果在示范区落地转化的,提供不超过2000平方米的办公、研发和生产用房,其中1000平方米以内免租金,超出部分租金减半,减免期限为2年。        3.对特别优秀的、有重大发展前景的项目通过“一事一议”的程序确定。        (三)人才专项政策支持        支持成果转化所需的人才团队。重点引进和培育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带动产业升级、培育高新产业和现实成果转化的高层次人才和团队。连续2年提供一定比例的专家公寓,子女入学和职称评定等工作生活便利服务。        三、项目申报管理        (一)申报主体        在示范区内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并在示范区注册登记。        (二)申报要求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有明确支撑科技成果的有效证件。        (三)申报审核        1.示范区成果转化促进服务中心(简称成果转化中心)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和管理。        2.为确保对项目做出全面科学的判断,成果转化中心对拟支持项目的承担单位进行考察。主要考察项目单位的资产和负债情况、财务经营情况、法律关系、产品情况、社会信息等内容。综合考察和调查的情况,由成果转化中心提出支持意见。        3.申请风险补偿的项目,由示范区投融资管理部门对投融资机构实际损失进行核定,确定补偿金额,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4.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由项目单位提出贴息申请,由成果转化中心和财政运行管理部审核批准后,根据审定的实际融资数额和融资期限,报管委会批准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分年度贴息。        5.专家评审。由成果转化中心委托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评审采用分值制,分数达到65分以上的项目建议立项,分数低于65分的不予立项。        6.成果转化中心根据第三方科技评估机构的评审意见,拟定科技项目立项计划,经公示、合法性审查及相关部门会审后提交综改示范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批准后实施。        7.主任办公会议定。成果转化中心在完成专家评审、公示、合法性审查,且均审核同意后,连同项目入区材料,一并提交示范区主任办公会议定。会议议定通过后,以会议纪要等形式予以确认,作为项目立项及办理其他后续手续的依据。        (四)监督管理        1.采用前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成果转化中心要负责定期组织对项目检查,项目完成后要进行验收。        2.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制度及合同约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应设专户,专款专用。获得资金资助的项目承担单位要定期将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和财政部门,示范区成果转化中心和财政主管部门将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3.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等,没有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单位,示范区科技和财政主管部门将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不力的单位,示范区有权进行通报批评或终止项目。同时,追回项目资金(包括扶持资金本金及其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取消项目单位今后三年内参与示范区科技资助项目申报资格。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免责机制        对于在先行先试中出现的探索性失误或因不可抗力、无意过失造成项目失误,但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按程序决策,未谋取私利,未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的,对业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五、其他        本实施方案是示范区先行先试二年后推进内部二次改革的具体措施,作为示范区26项政策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扶持的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9年-1月17日

关于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工作部署,积极推进会计行政审批领域“放管服”改革,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十七条“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的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财政部门代理记账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认真做好2019年代理记账机构网上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向其所在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代理记账机构于2018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备案。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机关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审批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二、持续优化审批服务和日常监管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扎实推进代理记账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在现有网上办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网上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申请和备案的普及率,能网上办理的一概通过网上办理,进一步压缩审批时限、精简审批材料,细化优化办事指南,公开审批程序和办理进度,并根据我部统一工作部署,做好电子证照改革试点相关工作。   要创新对代理记账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理念和方式,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息监管为核心的新型行业监管模式。要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强化对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检查力度,健全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执法,建立统一“黑名单”制度,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三、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监管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规定,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建立健全工作联系机制,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服务会员的作用。要加强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报备工作,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及时掌握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公示公告,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8年12月31日前已经依法成立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应于2019年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其行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四、加强对本地区代理记账管理工作的总结和分析   各省级财政部门要根据2018年开展代理记账管理工作以及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备案的情况,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加强对行业发展的前瞻性研究和数据分析。报告应至少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以及围绕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证放权、创新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所做的主要工作等,并于2019年8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会计司。     联 系 人:财政部会计司综合处 杨硕   联系电话:010-68553032   电子邮箱:yangshuo@mof.gov.cn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1月11日 

文章来源:财政部  2018年12月29日

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财会〔2018〕36 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金融企业财务报表列报,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上四项统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简称新收入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财会〔2017〕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号)等七项企业会计准则的新变化,以及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情况,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  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与新收入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但未执行其他新准则的金融企业可参照本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已执行其他新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暂不执行本通知要求。金融企业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执行本通知要求的金融企业不再执行我部于2006年10月13日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中的财务报表格式。  金融企业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财  政  部              2018年12月26日 附件下载: 2018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