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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山西省科技厅  2017-09-01

专利优先审查新规实行,适用范围大幅扩展

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正式施行。新的《办法》扩展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涵盖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以及三种专利申请的复审和无效宣告案件;进一步完善了优先审查的适用条件,重点支持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等技术领域的重要专利申请,简化了办理优先审查的手续,优化了优先审查的处理程序。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效”工作,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加强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工作专业化管理,省知识产权局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太原代办处开展全省专利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七十六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申长雨2017年6月27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针对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  (二)无效宣告案件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第五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或者全体复审请求人同意;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处理、审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或者仲裁调解组织可以对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条 对专利申请、专利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进行优先审查的数量,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不同专业技术领域的审查能力、上一年度专利授权量以及本年度待审案件数量等情况确定。  第七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应当采用电子申请方式。  第八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和相关证明文件;除本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当事人提出专利复审、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和相关证明文件;除在实质审查或者初步审查程序中已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案件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调解组织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和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后,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专利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一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两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二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申请人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  (四)在审查过程中发现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第十三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停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  (三)优先审查请求获得同意后,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四)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五)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六)疑难案件,并经专利复审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  2017-09-01

山西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08-30

关于征集2018年度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工业项目申报指南建议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8年度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工业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现面向全省征集高新技术领域关键技术建议。一、建议原则建议需遵循以下原则:(一)建议内容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发展“十三五”规划及中长期发展纲要。(二)针对目前制约我省产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和瓶颈问题,具有创新性、前瞻性和引领性,对产业的发展有较大的带动和促进作用。(三)我省具有一定的研发和产业化基础。二、建议要求请各单位结合我省科技发展和区域规划重点任务,认真梳理、高度凝练有特色的需求,把握方向,突出重点。已纳入重点研发计划(重点)项目支持方向的不再重复申报。三、材料要求请建议单位认真填写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工业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集表(见附件),并将纸质材料一式2份报送省科技厅高新处609室,并将电子版文档发至sxkjtgxc@163.com。四、建议征集时间建议征集截止时间为2017年9月6日。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山西省科技厅高新处  吕刚联系电话:0351-4048940附件: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工业项目申报指南建议征集表 2017年8月29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08-29

关于征集2018年度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农村领域申报指南建议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做好2018年度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农村领域申报指南编制工作,现面向全省公开征集申报指南建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重点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农村领域重点围绕中央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增绿”的战略思想,按照省委省政府“围绕特色和优质两张牌做文章,发展功能农业和功能食品,加强‘农谷’建设,保护粮食产能,完善区域布局,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创建国家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部署来实施。请根据《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紧密围绕全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及《山西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的实施方案》,以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为导向,提出指南编制建议及计划重点支持领域。二、建议要求建议要针对我省农村领域急需攻克的关键技术难题,对产业培育和发展具有较强的支撑引领作用,技术指标清晰明确,能切实解决关键问题,并具有较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指南建议是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和科技项目组织的基础,我们将组织专家对征集到的建议进行讨论研究,选择具有确切价值的建议,凝练2018年度山西省重点研究计划(一般项目)农村领域申报指南。三、材料要求请各单位于2018年9月6日前将指南建议(格式见附件)纸质版一式2份报送至省科技厅农村处,电子版发至邮箱sxskjtncc@126.com。四、联系人与联系方式联 系 人:王潇冉联系电话:0351-4068012报送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省科技厅709房间邮    编:030001附件:2018年度山西省山西省重点研发计划(一般项目)农村领域申报指南建议表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8月28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7-08-28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举办2017年“创客中国”山西省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

 晋企发〔2017〕118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举办2017年“创客中国”山西省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小微企业双创基地及参赛相关单位: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举办2017年“创客中国”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工信部企业函[2017]203号)和省中小企业局《关于组织推荐创业项目参加2017“创客中国”山西省创新创业大赛的通知》(晋企发〔2017〕9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于 2017年8月31日--9月1日在万达青创客文华双创基地举办2017年“创客中国”山西省创新创业大赛。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时间、地点(一)报到时间、地点参赛选手于8月30日10:00—18:00到太原市杏花岭区解放北路175号万达中心A座18层报到,领取资料,18:30参赛选手按比赛分组抽签。    (二)开幕式时间、地点 8月31日上午9:00在万达文华酒店前广场(万达中心南侧)举行大赛开幕式(参赛选手务必要在8:00-8:40到大赛开幕式现场按组签到,参加大赛开幕式,凭此签到方可进入参赛程序)。(三)比赛时间、地点万达中心A座18层、19层,赛场分布及比赛时间详见《参赛手册》。(四)闭幕式时间、地点    9月1日下午18:30在万达中心B座一层大厅举行大赛闭幕式。二、参赛人员各参赛项目选手。三、有关要求(一)8月30日参赛选手报到时,需出示身份证、携带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拷贝参赛项目PPT。(二)参赛选手均需履行8月30日报到和8月31日上午开幕式现场签到方可进入参赛程序。(三)各参赛项目团队进入赛场参赛人数不得超过2人。(四)各参赛项目路演时间要控制在6分钟以内,答辩时间为4分钟。(五)参赛选手交通食宿自行解决、费用自理,赛场附近酒店参见《参赛手册》。(六)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需确定一名参赛领队,并将领队名单及联系方式报备组委会。    四、大赛组委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张  丽  15803401600康国宏  13935033331王秀荣  15135193853组委会办公电话  0351-2152640邮  箱:qckwh1801@126.com 附件:2017年“创客中国”山西省创新创业大赛参赛手册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7年8月28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08-22

关于组织申报2017年度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的通知

晋科函〔2017〕80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转型升级发展战略部署,大力加强高层次创新平台和团队建设,在原有创新平台基础上探索建设重点科技创新平台(以下简称重点创新平台),有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省科技厅决定在2016年试点基础上,继续组织实施重点创新平台建设试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总体定位重点创新平台遵循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的总体思路,以全省重点发展领域重大创新需求为导向,依托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高水平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基地,采取产学研协同、学科交叉融合、全链条一体化组织模式进行建设。旨在聚焦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共性关键研发方向,通过体制机制创新,优化集成创新链各环节的优势创新资源,打造全省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战略高地,形成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为一体的研发体系,提升创新全链条支撑引领能力。重点创新平台纳入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平台基地专项进行组织实施,以五年为一建设运行周期,执行《山西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办法》《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6]52号)等有关规定,实行目标导向、统筹布局、竞争择优、稳定支持的建设机制和年度报告、中期考核、期满评估、动态调整的运行管理机制。二、组建模式重点创新平台根据不同领域的创新特点、发展需求和现有基础,可采取以下三种组建模式:(一)一家为主组建。以具有高端创新平台和团队、综合实力强的行业骨干单位为核心,采取产权或技术入股等方式,吸纳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互补优势的创新平台和团队,逐步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协同创新组织,形成产权明晰、资源共享、成果共有、风险共担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二)多家合作共建。围绕创新链,由依托单位通过纵向横向合作,集成相关领域的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团队,建立以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制度为核心的治理结构,制定开展协同创新的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共建共享科研基础设施与条件,形成人财物相对独立的开放式协同创新组织。(三)依托联盟组建。依托具有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团队的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立以联盟制度为基础的协同创新组织,形成以联盟决策机构和常设执行机构为中心、体系上协调统一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三、申报条件重点创新平台由牵头单位负责、由各依托单位共同组织申请,具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明确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应在对本领域国内外发展趋势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从全省创新发展重大需求出发,以提升创新全链条科技支撑引领能力为目标,按照总体定位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发展定位和发展目标。(二)统筹高水平创新平台和团队。应以相关领域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高水平创新平台和人才团队为支撑,围绕创新链,集聚整合相关优势创新资源,形成特色优势明显、研发实力雄厚、学科互补性强、产学研紧密联结的全链条一体化协同研发体系。(三)优化研发方向和平台布局。应围绕创新链,聚焦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核心共性关键技术,认真凝练研发方向和研发目标,合理配置研发单元与支撑平台,优化整合人才团队,明确方向带头人和团队骨干成员。(四)凝练重大研发和工程化任务。应以实现重大创新为目标,围绕创新链,聚焦发展需求,瞄准科技前沿,凝练提出开展协同创新的重大研发和工程化任务,形成以重大任务为牵引、以项目合作为纽带的协同创新和融合发展机制。(五)建立组织机构和运行管理机制。应由各依托单位共同组建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聘请国内外相关领域知名专家组成专家咨询委员会,设立日常管理执行机构,健全运行管理与绩效考评制度,明确对外承担责任主体,建立有效的决策、咨询与运行管理机制。(六)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合作协议。依托单位应共同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各自分工与职责,并在平台建设、研发投入、资源共享、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许可及转化收益分配等方面予以约定,切实保护合作各方的权益。(七)构建对外开放与合作发展机制。应建立产学研及国内外科技交流合作机制,面向企业积极开展成果转化及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根据发展需要及时吸纳新成员。(八)依托单位高度重视并大力支持。依托单位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综合实力,能从条件、人才、项目、资金、政策等方面对平台的建设、发展及日常运行管理给予保障,承诺并提供配套经费支持。四、支持领域和方向重点创新平台按照立足省情,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重大战略需求的原则,择优进行布局建设,成熟一个、启动一个。本年度拟围绕以下领域和方向新建三个重点创新平台。(一)新材料围绕新型金属材料、新型化工材料、前沿新材料等全省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发挥行业骨干企业的主导作用,集成高校、科研院所及相关企业的优势创新资源,聚焦对产业竞争力整体提升具有重要影响、辐射带动性强的基础前沿和核心共性关键技术,通过产学研协同和学科交叉融合,打造新材料领域重点研发平台和人才团队,建立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基地,提升原创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新材料产业链向高端延伸。(二)生物医药围绕全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需求,发挥我省中药材资源优势,集聚企业、科研院所、高校等优势创新资源,加强多学科前沿技术深度交叉融合,突出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新药创制及技术标准体系和集成示范应用全产业链科技创新,打造更加开放、高效、协同的生物医药基础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平台和团队,建立成果转化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基地,推动科研数据、科技资源、实验设施的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提升平台支撑引领能力及产业核心竞争力,带动生物医药产业集群高端化发展。(三)新一代信息技术围绕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面向行业应用和公共服务,优化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优势创新资源,开展基础前沿、共性关键技术、产品研发及系统集成与产业化示范,打造产学研协同、学科交叉融合、资源开放共享的重点研发和应用示范平台,集聚高水平人才团队,为推动全省信息产业发展及培育新产业、新业态和新动能提供引领和支撑。  五、申报材料及要求1、以五年为周期,组织填报《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并经平台专家咨询委员会评审论证。2、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经各依托单位及牵头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式十份,于2017年 10月13日前报送省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中心,电子版发邮箱sxptjdzx@163.com。3、平台基地专项设立专门经费对重点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行给予持续支持,本年度支持强度为150-200万元,依托单位应按不低于1:1比例给予配套支持经费。4、重点创新平台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联合研发、条件建设、队伍建设、日常运行、对外开放、产学研合作、国际交流合作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经费使用应遵照《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晋政办发[2016]75号)及《山西省科研项目经费和科技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试行)补充规定》(晋政办发[2017]79号)等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5、各重点创新平台应发挥创新资源集聚优势,积极将重大研发与工程化任务上升到国家和省级层面,争取国家和省级各类重大项目和专项支持。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省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许超  李巍联系电话:0351-2383826,13734015511,13453429765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413室2、省科技厅基础处  郭举  张寒珍联系电话:0351-4049920、4084395附件:《山西省重点科技创新平台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目录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7年8月22日

文章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局长 王众孚二〇〇三年四月十七日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 以下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一)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二)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包括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四)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包括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五)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包括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  第四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  第五条 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管理工作中收到保护驰名商标的申请后,应当对案件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下列情形进行审查:  (一)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当事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对认为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当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当事人请求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报送商标局。当事人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为所发生的案件属于上述情形的,也可以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上述情形的案件,应当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件材料进行审查。  对认为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自收到本辖区内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商标局。  对认为不属于本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情形的案件,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原受案机关,由其依据商标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  第八条 商标局应当自收到有关案件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认定,并将认定结果通知案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抄送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除有关证明商标驰名的材料外,商标局应当将其他案件材料退回案件发生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九条 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自认定结果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当事人不得以同一商标就相同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认定请求。  第十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该条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第十一条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护驰名商标时,应当考虑该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第十二条 当事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商标予以保护时,可以提供该商标曾被我国有关主管机关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记录。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基本相同,且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不能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保护记录的结论,对案件作出裁定或者处理。  所受理的案件与已被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的案件的保护范围不同,或者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有异议,且提供该商标不驰名的证据材料的,应当由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驰名商标材料重新进行审查并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第十五条 保护驰名商标的处理决定,处理机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抄报商标局。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制定相应的监督制约措施,加强对驰名商标认定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参与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的有关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牟取不正当利益,违法办理驰名商标认定有关事项,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96年8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