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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2.3.25

【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2日

文章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22.3.25

【国税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3月24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3.21

【省人社厅】关于组织2022年上半年创业培训师资 培训班报名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直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对稳就业促就业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充实师资队伍,不断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按照国家创业培训项目师资管理指南和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我省实际,拟定于本年度上半年举办2期全省SYB(含GYB,下同)创业培训师资培训班,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类别 1、创业培训(SYB)新师资培训班,每期10天。 2、创业培训(SYB)讲师提高(认证评选)培训班,每期5天。二、培训内容 1、创业培训(SYB)新师资培训班(1)了解创业培训概况;(2)掌握“创办你的企业(SYB)”教材内容与结构;(3)系统掌握“创办你的企业(SYB)”操作规程;(4)熟悉并掌握成人教学原理、参与性教学方法、视觉教具的使用、非口头语言表达、课程设计等授课技巧。 2、创业培训(SYB)讲师提高(认证评选)培训班讲师提高培训和讲师认证评选工作一并进行。利用3天时间,研讨创业培训(GYB、SYB)课程及教学方法,交流创业培训(GYB、SYB)教学经验和体会,介绍创业培训项目,规范创业培训游戏模块操作程序,介绍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及其使用,介绍国家最新的创业培训政策等。利用2天时间,创业培训师组织对教师笔试、试讲考核,结合年度创业培训工作表现进行认证评选。三、培训对象 1、创业培训(SYB)新师资培训班热爱创业培训工作、具备胜任创业培训管理教学任务潜能,  具有经济、企业管理类专业或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或具有不低于5年以上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承诺有时间和精力承担创业培训管理教学任务,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具备计算机操作应用的一般能力,能熟练使用多媒体教学软件的人员。 2、创业培训(SYB)讲师提高(认证评选)培训班列入我厅2021年11月16日更新的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并取得师资培训合格证书的;具备3次以上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的工作经历,熟悉创业培训技术规程,所在培训机构或单位和学员满意度较高的新师资。四、报名程序 1、创业培训(SYB)新师资培训班各市人社局、各有关院校创业培训职能部门、省直有关单位,按照省厅下达的计划培训参考名额(附件1),组织选配拟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报名,并填写《创业培训(SYB)教师培训班教师申请表》(附件2);按要求组织报名人员,根据《创业培训(SYB)教师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附件3)进行面试初选。 2、创业培训(SYB)讲师提高(认证评选)培训班 2021年11月在省厅门户网站更新公布的全省师资库当中,具有新师资资质的212人,各市人社局、各有关院校创业培训职能部门、省直有关单位,要对照此名单,组织拟选配参加创业培训讲师提高(评选)班人员报名初选,并填写《创业培训(SYB)讲师评选审核表》(附件4)。以上两类报名人员报名初选完成后,各市人社局、省直各单位统一填写《2022年上半年山西省创业培训(SYB)师资培训初选合格人员汇总表》(附件5),人员名单按推荐参加的先后排序,盖章扫描后连同电子件于3月21日前发送指定邮箱。五、考核认证创业培训(SYB)新师资培训班考核采用笔试和试讲的形式,创业培训(SYB)讲师提高(认证评选)培训班考核采用笔试、试讲、评选的形式,经考核合格的,由省厅统一验印颁发《山西省创业培训讲师培训合格证书》和《山西省创业培训讲师证书》,列入全省创业培训师资库并发文公布。六、其它事宜 1、培训班培训费用,按规定标准给予一定补贴,食宿及交通往返费用由派出单位或受培训者承担。 2、具体培训地点、开班时间及参训人员根据实际另行通知。 3、联系方式:厅职建处王二利  0351-7676080电子邮箱:610547234@qq.com附件:1.2022年上半年山西省创业培训师资(SYB)培训班名额分配参考表       2.创业培训(SYB)教师培训班教师申请表       3.创业培训(SYB)教师面试调查表和评分标准       4.创业培训(SYB)讲师选评审核表       5.2022年上半年山西省创业培训(SYB)师资培训初选合格人员汇总表(以上附件在厅门户网站下载)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