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0-178-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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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共青团  2018年7月19日

共青团中央印发 《关于提高政治站位改进工作作风的六条规定》的通知

http://www.gqt.org.cn/documents/zqf/201807/P020180719377494717458.pdf 

文章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8年7月19日

关于表扬2017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8 年度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考核复核申报工作的通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培育工作方案》和《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培育工作方案》要求,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积极开展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优势示范企业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一批企业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优势初步形成,影响和带动了一大批企业运用知识产权有效提升市场竞争优势。为深入开展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实现知识产权强企发展目标,我局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报送了2017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培育工作情况,并委托各地方局对辖区内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开展了年度考核。为表扬先进,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经研究,确定江苏省知识产权局等16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深圳市知识产权局等2个计划单列市知识产权局为2017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确定窦振星等41名来自省(区、市)知识产权局的同志、何畏等271名来自优势示范企业的同志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个人(名单见附件),对上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希望受到表扬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各地方知识产权局、优势示范企业要以受到表扬的集体和个人为榜样,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凝心聚力、扎实工作,持续做好优势示范企业培育工作,加快实现知识产权强企发展目标,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特此通知。 附件:2017年度企业知识产权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8年7月18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商务厅  2018年7月19日

山西省商务厅关于组织企业参加第十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为促进我省与东盟各国的经贸交流与合作,我厅将组织参加第十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展会基本情况(一)展会时间、地点时间:2018年9月12日—15日(9月15日为公众开放日)地点:中国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中国南宁市民族大道东段11号)(二)展示内容1.5大专题:主要设置商品贸易专题、投资合作专题、先进技术专题、服务贸易专题、“魅力之城”专题。2.系列专业展:同期将举办东盟博览会农业展、轻工展等专业展览。3.主要会期活动:同时举办主题国柬埔寨活动、特邀合作伙伴国家推介会、第十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高层论坛、第6届中国—东盟技术转移与创新合作大会、中国—东盟博览会投资合作圆桌会、中国—东盟基础设施合作论坛等会期活动。二、商品展设置我厅将组织企业参加商品贸易展,具体设置如下:商品贸易专题时间:9月12日—15日地点:中国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中国南宁市民族大道东段11号)内容:工程机械及运输车辆、电力设备及新能源、农用机械、门窗幕墙、室内装饰材料等。(二)东盟博览会农业展时间:9月12日—15日地点:中国南宁市民主路12号内容:渔牧产品、优质水果、绿色农产品及食品、茶叶、东盟特色咖啡及食品、农业电子商务等(三)东盟博览会轻工展时间:9月12日—15日地点:中国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56号内容:日用消费品、工艺礼品、家居装饰品、电子消费品、玩具等展位规格及费用详见附件2。企业报名方式及参展费用请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市符合展览题材的企业参展。申报展位的企业按照附件要求填写报名表格(加盖公章),以扫描件的形式务必于7月25日前一并报送至所属地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各市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后于7月26日前报送至我厅,由我厅初审通过后报送至主办单位。为提升我省企业在东盟各国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我厅将对参展企业的参展费用进行支持,费用标准另行通知。联 系 人:外贸处 吕岩联系电话:0351-4077210联系邮箱:waimaochu208@163.com附件: 1.第十五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参展报名表.pdf       2.展位规格及费用.pdf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19日

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度山西省中试基地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和单位:为有效发挥中试基地在科研和生产之间的桥梁作用,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省科技厅决定2018年度在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3个优势产业领域认定一批中试基地。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定位中试基地是进行中间性试验的专业试验基地,通过必要的资金、装备条件与技术支持,对科技成果进行成熟化处理和工程化产业化试验。面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市场需求,推动科研成果的中间试验和系统化、配套化、工程化、产业化,为创新驱动转型发展提供条件保障。二、建设模式中试基地参照《山西省平台基地专项管理办法》管理并给予相应支持。(一)单独建设。由综合实力强,具备独立完成中试任务的企业或具备生产任务的研究单位单独建设。(二)合作建设。围绕科技创新成果产业化,由相对实力强且处于产业化关键环节的企业牵头,通过纵向横向合作的方式共同建设。三、申报条件中试基地具体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拥有行业内必要的通用计量、检测仪器,常规实验设备,扩大工程实验必需的专用设备、厂地及配套设施。有承担行业综合性中间试验任务的能力,且能够承担同类技术项目中试和工程化产业化配套协作工作;(2)以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开发设计能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其他技术开发机构为技术依托;(3)以高新技术为起点,核心技术在行业内具有引领推广前景,并且有使技术不断升级和产品不断换代的能力;(4)承担单位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5)管理体制机制合理、完善,有较强管理水平的领导班子,有较雄厚的专业技术队伍和丰富经验的技术工人队伍;(6)符合环境保护政策;(7)近三年内未发生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四、支持领域和方向支持我省战略发展规划确定的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3个优势产业领域。(一)新能源领域。围绕煤层气、风力发电、光伏发电、地热能、生物质能发电等新能源产业,以绿色低碳为主攻方向,提升能源领域自主创新能力,抢占能源科技发展制高点。(二)新材料领域。围绕新型金属材料、新型化工材料、前沿新材料等全省新材料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和方向,提升原创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新材料产业链向高端延伸。(三)先进装备领域。以轨道交通、重型机械、高档数控机床、先进制造业方面为重点,推动装备制造向成套化、系列化和高端化发展。五、申报材料及要求1.组织填报《山西省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申报书及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装订成册,经各依托单位及牵头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一式7份,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送省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中心,电子版发邮箱sxptjdzx@163.com。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省产业技术发展研究中心  田志刚 张军军联系电话:0351-2503341地址:太原市迎泽大街366号413室2.省科技厅基础处  张海英联系电话:0351-4067993 附件:1.《山西省中试基地申报书》2.山西省中试基地建设方案(提纲)山西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7月17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19日

关于征集第三届中国创新挑战赛(山西)企业技术创新需求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根据《科技部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创新挑战赛的通知》(国科发火〔2018〕59号)有关安排,现就做好我省组织实施工作,开展企业技术创新需求征集事宜,通知如下:一、征集时间:截止2018年7月31日。二、需求内容:1、技术领域:新材料、电子信息与高端装备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技术创新需求、所需达到技术要求或目标、成果形式等(详见附件《技术创新需求调查表》)。三、发布需求:征集到的技术创新需求经过专家筛选后,将在中国创新挑战赛官网等相关媒体上发布。四、其它:企业自行开展需求挖掘,在中国创新挑战赛官网(http://challenge.chinatorch.gov.cn/)填写《技术创新需求调查表》,打印后加盖公章后报市科技局、山西综改示范区、长治高新区等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汇总后提交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太原市长治路249号山西省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大平台)。请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技术创新需求的调研、征集和挖掘工作,组织企业填写真实、有效的《技术创新需求调查表》,并将信息表电子版发送至电子邮箱:185487425@qq.com。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山西省科学技术厅高新处     陈红科  40692982、山西省高新技术创业中心     温淑芳 7039555    王庆潭 4069298 附件:《技术创新需求调查表》山西省科学技术厅2018年7月16日

文章来源: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8年7月12日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关于召开全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推进会的补充通知

晋企发〔2018〕112号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召开全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推进会的补充通知 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全省各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为了总结全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以下简称双创示范县)工作经验,进一步提升全省中小微企业双创工作水平,省中小企业局决定,召开全省中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示范县推进会。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会议内容1.参观学习;2.交流经验;3.总结和部署工作。二、参会人员各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各1名、各双创示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人1名、邀请各双创示范县政府领导1名参会。    三、会议时间、地点   会议时间定于7月18日上午,7月17日下午报到,会议地点为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184号华诺新京伦国际大酒店(长治宾馆北侧)。四、相关要求1.请长治市中小企业局和长治市城区政府配合做好会议准备工作。2.请各单位于7月13日下午6点前将参会人员名单报送至省局服务体系建设处(参会县领导名单由各双创示范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统一上报),以便安排。3.参加会议正式代表食宿由会务组统一安排,随行人员请自行安排。联系人:省局服务体系建设处  宋旋电话:0351-5607048  13753487745邮箱:sjfwtxc@163.com长治市城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任  赵潞淳电话:18334589993 附:参会回执                                                                          山西省中小企业局                                                  2018年7月12日附件:              参 会 回 执市(县):序号姓名单位职务联系方式123  

文章来源:山西省中小企业服务  2018年7月10日

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国科火字〔2017〕1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组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我中心制定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同时开通,请各有关单位根据本地情况,组织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二、本工作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此页无正文)科技部火炬中心2017年10月26日(此件主动公开)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指引(试行)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以下称《评价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工作指引。一、组织与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一)科技部科技部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解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中重大问题;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政策的落实。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火炬中心”)承担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监督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各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组织工作;承担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备案管理;负责“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完成科技部交办其他相关工作。(二)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确定评价工作机构,组织和监督评价工作;管理科技型中小企业公示及入库登记编号;编制本地区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年度情况报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依托本部门或委托所辖地级(或县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成评价工作机构,并通过书面文件形式确认。评价工作机构负责《企业注册登记表》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形式审查工作;组织已入库企业抽查工作;核实处理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相关异议、投诉、举报信息。承担评价工作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保障评价工作人员和经费,评价工作机构不向企业收取相关费用,不向中介机构委托相关工作。(三)参与企业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按自愿和属地原则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参与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则以及《评价办法》和本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严禁弄虚作假。二、评价工作流程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实行网络化管理,评价工作在“服务平台”上的“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以下简称“评价工作系统”,网址:www.innofund.gov.cn)中进行。评价工作流程示意如下;(一)企业注册登记1.企业申请注册。企业在“评价工作系统”上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用户名进行注册,在线填报《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填写《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统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2),并将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扫描上传,注册信息中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息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与营业执照一致,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人手机及电子邮箱应确保本人正常使用。2.注册信息核对。评价工作机构对《企业注册登记表》及上传相关文档进行形式审查,结果以邮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形式审查不合格的,企业可补正后再次提交。(二)企业自主评价1.信息填报。注册成功的企业可进入“评价工作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3,以下简称《信息表》)及上传相关证明文件。企业填报信息及上传文件不得涉及国家保密信息。2.企业自评。企业填报信息和证明文件齐全且自评结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企业可提交《信息表》,并应同时上传有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企业公章的《信息表》首页原件。企业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三)形式审查评价工作机构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对企业提交的《信息表》及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形成《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4,以下简称《审核表》)。《审核表》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表》是否完整;2.《信息表》中信息与相关证明文档是否一致;3.《信息表》首页是否加盖企业公章;4.《信息表》其他问题说明(如果有,请评价工作机构填写具体内容)。上述内容有一项不合格,信息审核不通过。信息审核通过的,系统提交至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信息审核未通过的,系统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进行补正。企业补正后再次提交《信息表》的,视同第一次填报。(四)名单公示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信息审核通过的《信息表》进行汇总,发现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评价工作机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汇总拟入库企业名单,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服务平台上公示10个工作日。(五)入库公告公示无异议的,省级科技管理部门赋予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以下简称“登记编号”),登记编号由系统自动生成,包括为18位数字或字母(4位年份+6位行政区划代码+1位成立年份标识+1位直接确认标识+6位系统顺序号)。公众可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查询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公示有异议的,交由评价工作机构进行核实处理。(六)年度更新1.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登记编号”从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企业应按年度进行信息更新,从而取得新年度“登记编号”。2.入库企业应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主动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经审核、公示后符合条件的,取得新年度入库“登记编号”。参与企业应重视年度更新工作,以便能够及时享受有关科技型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三、评价条件和指标具体说明(一)居民企业《评价办法》中的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二)企业规模1.职工总数《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职工总数包括企业上年度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在职人员通过企业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或缴纳社会保险费来鉴别,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企业职工总数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2.年销售收入《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年销售收入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为主营业务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3.资产总额《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资产总额应以上一年度会计报表期末数为准,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当年注册的企业,以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时的数据为准。(三)产品及服务范围《评价办法》中“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是指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四)企业信用《评价办法》所指的“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以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的意见和国家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为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准。(五)高新技术企业《评价办法》所指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是企业拥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在有效期内,其编号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可查。(六)研发机构《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拥有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包括国家(省、部)重点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省、部)工程实验室、国家(省、部)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省、部)企业技术中心、国家(省、部)国际联合研究中心等,以出具的研发机构批准、认定文件为准。(七)科技奖励《评价办法》所指的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的国家级科技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奖励证书为准,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企业或企业在职职工应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八)制定标准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出具相关标准文本或证明文件。国家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发布的国家标准为准,行业标准以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备案的行业标准为准,国际标准应是国家标准化委员会网站公布的国际标准化机构制定的标准。企业应排名标准起草单位前五名。近五年包括填报当年。(九)科技人员企业科技人员是指企业直接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专门从事上述活动管理和提供直接服务的人员,包括在职、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兼职、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6个月以上。科技人员数采用上一会计年度数据,按照全年季平均数计算:季平均数=(季初数+季末数)÷2,全年季平均数=全年各季平均数之和÷4。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十)研发投入1.研发费用《评价办法》中的研发费用是指企业进行研发活动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创意设计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的设计活动,包括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等。以下活动产生的费用不计入研发费用: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研发费用具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有关规定进行归集,研发项目应按照《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2)直接投入费用: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4)无形资产摊销: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5)新产品设计费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6)其他相关费用: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研发费用总额的10%。(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企业研发费用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企业应在线填报《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附件5),并根据项目研发形式按以下方法计算企业研发费用总额:(1)企业内部自主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2)企业共同合作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承担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3)企业参加企业集团的集中研发项目,按自身实际分摊费用额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4)企业委托境内外部机构或个人的研发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80%计入企业研发费用总额。(5)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额不计入研发费用总额。2.成本费用《评价办法》所指的成本费用包括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期间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上一会计年度财务数据。当年注册的企业,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会计年度来计算。成本费用按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成本费用总额=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十一)科技成果《评价办法》所指的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评价申请企业。知识产权采用分类评价,其中:发明专利(不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按Ⅱ类评价。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进行评价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植物新品种可在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cn)和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网站(http://www.cnpvp.net)查询;国家级农作物品种是指农业部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告的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新药证书;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须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签发的中药保护品种证书;软件著作权可在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四、变更与监督管理(一)信息变更《评价办法》所称的入库企业发生变更是指企业《营业执照》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前提下,企业名称、住所、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发生变更。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在三个月内通过服务平台上扫描传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更新《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1),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不变。(二)信息抽查每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价工作机构开展对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抽查,随机确定抽查企业名单,抽查比例不低于5%。评价工作机构应核对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的规模、科技人员指标和研发投入指标,具体包括职工总数、科技人员数、年销售收入、资产总额、研发费用和成本费用。被抽查企业应通过评价工作系统上传上一年度职工人数统计表(注明科技人员数)、《“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及上一年度末《资产负债表》等证明材料。评价工作机构通过评价工作系统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与证明材料的数据一致性。不一致且影响企业入库达标的,评价工作机构应组织实地检查。对抽查中发现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评价工作机构应提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编号。(三)投诉异议处理对被投诉或有异议的企业,评价工作机构应认真核实处理,并视情况组织实地检查,以书面形式向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已入库企业,应撤销其登记编号。(四)撤销登记编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在服务平台上公告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被撤销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其中,企业因“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而被撤销登记编号的,当年及第二年不得再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附件1:企业注册登记表附件2:注册登记承诺书附件3: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附件4: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附件5:企业研发项目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