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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改区】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工程 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委会  2021.12.16


综改示范区各部门、相关单位: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示范区2021年第3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山西转型综改示范区工程建设领域“三不”体制机制建设,进一步规范综改示范区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深化招投标领域“放管服效”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综改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综改示范区辖区内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应依法、公平、公正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属于市场主体和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自主决策范围的事项。

    第四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及评标专家、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交易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应按照“一项目、一承诺”要求,由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业务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在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使用省住建厅印制的《承诺书》范本,分别作出履职承诺,落实各自主体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标前管理实行告知承诺制。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七条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方式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主要包括全过程在线监督、信息公开、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记录公告、信用监管等方式。

    第九条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监管系统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在线监督。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按照规定实时传送和保存招标投标过程中生成的文件资料和数据信息;对发现的异常情况或问题,交易系统运营机构应当及时向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报告。

    第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除按照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规定的内容、时限、渠道和载体等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建筑领域招投标违法监督检查,结合“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的要求,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等招投标市场主体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围标串标、恶意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投诉受理及调查,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订)、《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及《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工程市场行为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处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对失信主体采取增加抽查频次、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重点监督管理;情节特别严重的,采取必要的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对严重失信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市场禁入。

    第十四条依法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现场检查;

    (二)检查项目审批等资料和文件;

    (三)检查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和资信等情况;

    (四)监督开标、评标,旁听与招标投标事项有关的重要会议;

    (五)及时制止和纠正招标投标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六)询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有关情况;

    (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招标投标档案资料;

    (八)调查、核实招标结果执行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内容

    第十五条招投标阶段的监督实行事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具备招标条件:

    (二)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投标人资质或资格要求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招标公告的内容、发布方式及媒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是否存在歧视、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六)是否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

    (七)投标人是否存在项目串通投标情形;

    (八)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情形;

    (九)投标人是否存在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十)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开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开标时间、地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开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评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标专家抽取及评标委员会组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评标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三)评标标准和方法是否与招标文件一致;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是否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五)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及其排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定标阶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中标结果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对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二)是否存在转包、挂靠及违法发包、分包情形。

    第五章 监督纪律

    第二十条招投标监管人员工作纪律:

    (一)保守工作秘密,不得违规泄露任何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二)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得接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与招标结果有关的其他利益关系人的吃请、贿赂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向评标专家采取暗示、授意、指使或在评标工作中发表诱导性言论等手段,干预或者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三)如实记录招投标活动相关信息,对开、评标过程实施全过程监督。不得伪造、涂改、隐匿或者销毁与招标活动相关的文件、记录、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切实履行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职责,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的,做好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五)遵守回避规定,如与投标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六)做好开、评标会场的秩序管理,保持会场严肃有序,不得让无关人员进入会场;

    (七)自觉接受监督,不得规避示范区监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行政审批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纪律:

    (一)不得以任何手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不得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或者为弄虚作假、串通投标提供便利;

    (二)不得以技术和数据接口配套为由,要求潜在投标人购买指定的工具软件;

    (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信息;

    (四)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运营机构,以及与该机构有控股或者管理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该交易平台进行的招标项目中投标和代理投标。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评审期间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一律统一保管并暂停使用,在评审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评审现场,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人员,收受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评标室对评委评标过程实施声像电子全程监控,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公正、公平、科学、合理的履行评审职责,不得故意拖延评审时间,或违反规定索要劳务费、交通费;

    (三)遵守回避规定,如与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或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四)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不得干预他人独立评审,发表倾向或歧视性的意见,或串通其他专家操纵评审结果;

    (七)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不得复制和带离;

    (八)评委违反评标有关规定,报省发改委相关监管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查处。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建设与公用事业管理部依法对不符合招标条件招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以及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行为进行核查,核查后做好案卷记录,移送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自作出违法违规处理决定之日起,将处理结果依法依规予以公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